珠海民事财产保全措施

时间:2023年08月31日 来源:

怎么财产保全?保全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应当进行财产保全的,会对要进行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权利人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i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i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证据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复制、鉴定等。珠海民事财产保全措施

珠海民事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

很多当事人有疑问,如果查不到钱怎么办?我方查封保全对方财产的同时,需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一般采取诉讼财产保全险的方式,非常便捷,但也要付出相应费用。法律上,保全查封是一种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有效手段。如果未查封到财产,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一旦对方银行账户有钱我方在诉前冻结其资金账户,那么则掌握了优势地位,胜诉后拿到钱就有了保障。对方账户的资金情况,我们无法判断,但仍需保持谨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东莞法院财产保全法务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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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如果交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处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若由当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保全的对象是抵i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抵i押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查封、扣押物是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于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财物,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应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法院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进行保全可采取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若由当事人负责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处分,若必要时,也可查封或者扣押该项财产。财产保全的效力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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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则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i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的实际保**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财产保全费用,一般应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珠海民事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条件:1、必须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即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所谓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相对人的恶意行为(如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紧急情况发生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若等到起诉后或起诉的同时再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起诉之前,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律关系还未发生,法院不存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所以只有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法院才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与诉讼财产保全相比,法院对是否存在保全的必要性和会不会因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难以把握,为了防止诉前保全可能出现错误,法律把申请人提供担保规定为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愿或不能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就只能驳回其申请。珠海民事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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